關于印發《火電、水泥和造紙行業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試行)》的通知
執法函〔2020〕21號
河北省、江蘇省、浙江省、山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四川省生態環境廳:
為做好火電、水泥和造紙行業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標記和電子督辦試點工作,推動建立以排污單位自主標記為基礎的數據有效性判定規則體系,我局組織技術單位編制了《火電、水泥和造紙行業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標記規則)。
請結合試點,督促行政區域內火電、水泥和造紙行業的重點排污單位,按照標記規則開展自主標記工作。試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反饋,我局將結合試行情況及時修訂。
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執法局
2020年12月14日
火電/水泥和造紙行業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試行)
為指導排污單位如實標記生產設施、污染治理設施和自動監控 系統運行情況,保證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有效,制定本規則。
1 適用范圍
本規則規定了火電、水泥和造紙行業排污單位根據生產設施、污染治理設施和自動監控系統運行情況,如實標記生產設施及污染治理設施工況、自動監測異常的規則。本規則適用于已投入運行且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或相應地方標準的排污單位,包括獨立火力發電(供熱)廠和企業自備火力發電(供熱)廠(車間),不包括以生活垃圾、危險 廢物為燃料的火電廠;已投入運行且執行、參照執行《水泥工業大氣 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915)《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GB 30485)或相應地方標準的水泥廠水泥窯;執行、參照執行《制漿 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544)或相應地方標準的造紙廠。其他行業排污單位對自動監控系統運行情況的數據標記可參照 本規則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規則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規則。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 76);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運行技術規范》(HJ355);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數據有效性判別 技術規范》(HJ356);
《污染物在線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HJ212);
使用本規則時,上述標準規范中涉及數據標記內容與本規則不符的,統一以本規則為準。
3 術語及定義
下列術語及定義適用于本規則。
3.1 自動監控系統 自動監控系統,由排污單位的自動監測設備、通信傳輸網絡和 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組成。自動監測設備安裝在排污單位污染源現場,包括用于連續監控 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儀器、流量(速)計、采樣裝置、生產或治理設 施運行記錄儀、數據采集傳輸儀(以下簡稱數采儀)、煙氣參數或爐 膛溫度等運行參數的監測設備、視頻監控、用電(用能)監控或污 染物排放過程(工況)監控等儀表和傳感器設備。排污單位現場端自動監測設備通過通信傳輸線路與生態環境部 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包括用于對排污單位 實施自動監控的信息管理平臺(分為供生態環境部門使用的“管理 端”平臺和供排污單位使用的“企業端”平臺)、計算機機房硬件設 備等。
3.2 數據標記排污單位根據生產設施、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及自動監控系統運行狀況,按照本規則對生產設施及污染治理設施工況、自動監測異常進行標記的操作。
3.3 自動監測數據包括自動監測設備運行時產生的數據和相應的數據標記內容。
4 數據標記內容及要求
數據標記內容包括生產工況標記、污染治理設施工況標記、自動監測異常標記和數據補全標記。
4.1 火電廠鍋爐/燃氣輪機生產工況、污染治理設施工況標記 一般情況下,火電廠鍋爐/燃氣輪機生產工況呈現為:正常運行 —解列—停爐(機)—停運—啟動—并網/供能—正常運行。標記內 容包括 “解列”“停爐(機)”“停運”“啟動”“并網/供能”和“故 障/事故”等 6 種。
火電廠鍋爐/燃氣輪機工況標記內容
解列(Sd):
1.應指令要求,通過逐步減少燃料量投入的方式開始降低鍋爐/燃氣 輪機負荷或功率,從“鍋爐/燃氣輪機負荷或功率降至 50%及以下” 至“機組與電網解列或停止有效供能”前的時段,可以標記為“解 列”。
2.標記為“解列”的,每次時長不應超過2小時。
停爐/機(Fa):
1.“機組與電網解列或停止有效供能”至“鍋爐/燃氣輪機停運”前的時段,可以標記為“停爐(機)”。
2.該時段廢氣排放口自動監測數據的煙氣流速、流量、溫度等參數 逐漸降低,氧含量逐漸升高。
停運(Fb):
1.“機組與電網解列或停止有效供能”后,“鍋爐/燃氣輪機停運”至再次“啟動”前的時段,可以標記為“停運”。
2.當廢氣排放口自動監測數據顯示:氧含量≤19%、或煙氣流速≥2 米/秒、或煙氣流量超過額定工況 20%、或煙氣溫度>40℃時,不得 標記“停運”。
啟動(Sta):
1.鍋爐/燃氣輪機由冷態或熱態啟動至“機組并網發電或有效供能”前的時段,可以標記為“啟動”。包含鍋爐/燃氣輪機正常點火啟動、檢修或改造后調試試驗點火啟動等情況。
2.一般情況下,標記為“啟動”的,每次時長不應超過24小時。因其他客觀因素導致確需延長的除外。
并網/供能(Stb):
1.“機組并網發電或有效供能”至“鍋爐/燃氣輪機及污染治理設施 達到正常運行狀態”前的時段,可以標記為“并網/供能”。有效供能指火電廠鍋爐/燃氣輪機對火電廠/車間外有效供電、供熱、供汽、制冷或提供其他形式能源,以最早達成的為準。
2. 標記為“并網/供能”的,每次時長不應超過4小時。因其他客觀因素導致確需延長的,每次時長不應超過8個小時,且需保留1年及以上自動監測數據、設施性能參數、自動發電控制(AGC)系統記錄等證明材料備查。
故障/事故(Sr):
1.生產設施或污染治理設施發生故障或事故的時段,包括對設備或設施維修處理階段以及恢復正常運行前的并網/供能階段,可以標記為“故障/事故”。
2.標記為“故障/事故”的,每次因故障或事故持續排放污染物時間不應超過4小時,全年累計不應超過120小時。需描述故障或事故起因。
3.鍋爐/燃氣輪機在并網/供能或解列過程中,發生故障或事故的,應優先標記“并網/供能”或“解列”。
未作上述標記的時段,鍋爐/燃氣輪機視為“正常運行”。
4.2 水泥廠水泥窯生產工況、污染治理設施工況標記
一般情況下,水泥窯生產工況呈現為:正常運行—止料—停窯降溫—停運—烘窯—投料—正常運行。標記內容包括 “止料”“停 窯降溫”“停運”“烘窯”“投料”和“故障/事故”等 6 種。
水泥廠水泥窯工況標記內容
止料(Sda):
1.“停止向水泥窯投入生料”至“窯內剩余生料完全煅燒(停止向窯頭噴煤)”的時段,可以標記為“止料”。
2.標記為“止料”的,每次時長不應超過2小時。
停窯降溫(Sdb):
1.“止料”結束至“水泥窯窯尾煙室溫度降至50℃”的時段,可以 標記為“停窯降溫”。
2.標記為“停窯降溫”的,每次時長不應超過24小時。
停運(F):
1.“停窯降溫”結束,至下一生產周期點火前的時段,可以標記為“停運”。
2.當煙氣含量氧≤20%、或窯尾煙室溫度>50℃時,不得標記“停運”。
烘窯(Sta):
1.水泥窯點火后至開始“投料”前的時段,可以標記為“烘窯”。
2.標記為“烘窯”的,以點火和開始投料作為起止時間節點,烘窯結束時水泥窯窯尾煙室溫度一般在 950℃以上;一般情況下,每次時 長不應超過24小時。
投料(Stb):
1.“烘窯”結束、開始投入生料,至工況穩定的時段,可以標記為“投料”。
2.標記為“投料”的,以開始投料和達到工況穩定作為起止時間節點,工況穩定時水泥窯窯尾煙室溫度一般在 1050℃以上。
3.標記為“投料”的,每次時長不應超過16小時。
故障/事故(Sr):
1.生產設施或污染治理設施發生故障或事故的時段,包括對設施故 障或事故響應和維修處理階段以及恢復正常前生產的升溫和投料階段,可以標記為“故障/事故”。
2.標記為“故障/事故”的,每次因故障或事故持續排放污染物時間 不應超過4小時,全年累計不應超過60小時,因故障或事故導致停 運及維修處理的時長不計入該時段以內。需描述故障或事故起因。
3.滿足“停運”標記條件時,發生故障或事故的,應優先標記“停運”。
未作上述標記的時段,水泥窯視為“正常運行”。
4.3 造紙廠生產工況、廢水治理設施運行工況標記
一般情況下,造紙廠生產工況、廢水治理設施工況標記內容包括“停運”“故障/事故”和“生產設施運行狀態調整”等3種。
造紙廠工況標記內容
停運(F):
1.生產設施的主要設備均處于未工作狀態且不排放污染物的時段,或者廢水治理設施停止運行且不排放廢水的時段,可以標記為該設施“停運”。
2.廢水治理設施標記為“停運”的,廢水排放量應為零。
3.需描述停運原因。
故障/事故(Sr):
1.生產設施、廢水治理設施運行中出現故障或事故的時段,包括檢修、維護,可以標記為“故障/事故”。
2.需描述故障原因。
生產設施運行狀態調整(R):
1.生產過程中因原料、產品品種、產品產量變化,工藝調整等情況導致的生產設施運行狀態調整的時段,可以標記為“生產設施運行狀態調整”。
2.需描述調整原因。
未作上述標記的,該生產設施或廢水治理設施視為正常運行。
4.4 自動監測異常標記
自動監測異常標記內容包括“自動監測設備維護”“通訊中斷(待補傳)”和“不可抗力”等3種。
4.4.1 因自動監測設備校準、故障、檢修、更換等,導致數據缺失或無效的時段,可標記為“自動監測設備維護”。自動監測設備維護包括定期校準、質控樣比對、例行維護等主動維護行為,以及因各類設備運行故障、供電故障等引發的檢修、更換等。
自動監測設備維護標記內容
自動監測異常標記內容存在多種情形時,優先選擇異常時間占比最長的標記內容;不同的異常時間占比相同時,可按照優先級從高到低為:Vgd、P、D、M、C、T、K。如實標記“自動監測設備維護”后,按照相關標準規范中定義的有效數據計算條件,分別計算日均值、小時均值。
4.4.2 網絡故障、通訊設備故障等原因導致數據無法報送至生態環境部門的時段,可標記為“通訊中斷(待補傳)”。
標記為“通訊中斷(待補傳)”的,應在通訊恢復后補傳自動監測數據;因排污單位原因持續超過 168 小時仍未補傳成功的,數據缺失或無效的時段應按 4.4.1 如實標記“自動監測設備維護”。
通訊中斷(待補傳)標記內容
4.4.3 因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導致數據缺失或無效的時段,可標記為“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標記內容
4.4.4 未在相應時段作出自動監測異常標記的,自動監測數據視為有效數據。
4.5 數據補全及其標記
4.5.1 排污單位按照自行監測相關要求開展手工監測取得的數據,應通過自動監測設備或“企業端”記錄,并標記為“U(手工監 測數據)”。標記為“手工監測數據”的,需保留規范有效的監測報告備查。
4.5.2 數據缺失或無效的時段,按照相關標準規范,自動監測設備自動進行修約補遺,并標記為“Q(自動修約補遺數據)”。標記為“自動修約補遺數據”的,需保留標記時段的運維臺賬、自動監測設 備原始數據憑證、數據缺失或無效時段的情況說明等相關證明材料備查。
5 標記操作要求
5.1 同一時段只能標記一種生產工況,可根據實際運行情況同時對污染治理設施工況、自動監測異?;驍祿a全進行標記。排污單位應保存相應生產運行記錄、自動監測設備運維記錄等 臺賬資料備查。應生態環境部門要求開展質控樣核查等導致自動監測數據無效并進行相應的數據標記的,應保留生態環境部門人員簽字確認的書面記錄。
5.2 標記操作可分為自動標記和人工標記。自動標記是指自動監測設備具備自動標記功能,按照本規則及相關規范要求,根據自動監測設備運行信息,參考反映生產及污染 治理設施工況等參數指標,對各類原始數據的狀態進行自動判斷并 附加各類標記。人工標記是指排污單位授權的責任人按照規則,在“企業端” 對相應時段進行標記。一般情況下,每日 9 時前完成前 1 日數據的 人工標記;如遇通訊中斷數據未上傳、系統升級維護等原因導致無 法人工標記時,應在數據上報后或標記功能恢復后24小時內完成人工標記。具備條件的排污單位應優先進行自動標記。同組數據中人工標 記和自動標記同時存在時,以人工標記為準。
6 標記的使用
排污單位對自動監測數據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 負責。自動標記、人工標記均為自動監測數據的組成部分,均可作為生態環境監管執法的事實依據。排污單位的自動監測數據向社會公開時,數據標記同時公開。